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我省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民发〔2016〕17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995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880元;其它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945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85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460元执行。提高标准部分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60%、20%、20%的比例负担,提标后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7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0元。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执行。提高标准部分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60%、20%、20%的比例负担,提标后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五、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340元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民发〔2016〕17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补贴标准的50%、25%、25%的比例负担相应资金。
八、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剩余部分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地要尽快明确市、县财政负担比例,切实落实好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九、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待遇按照民发〔2000〕133号和豫民文〔2007〕166号规定执行,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抚恤补助金。国家或地方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应予以保留。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
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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