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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时间:2017-05-23 16:24:58  来源:  作者: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 .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2 .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证或者关于产权的证明或说明) 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 .变更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合伙人变更执行合伙事务负责人的会议决议: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负责人的照片(一寸2 张)、身份证、履历表。

  4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

  5 .变更合伙人的,应当提交新合伙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 .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以年为单位的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的确定打印,应当将终止时间提前1 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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