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1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http://qyj.saic.gov.cn )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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