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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品经营设立、变更登记备案
时间:2017-05-12 11:12:53 来源: 作者:
一、法律依据:文化部令第 29 号《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 4 条第 2 款:“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前置条件: 1 .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 .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备案程序: 1 .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的,在变更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四、备案材料: 1 .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 .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5 .工商部门营业执照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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