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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的核准
时间:2017-05-12 11:14:38 来源: 作者:
1 .设定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 .办理前置条件 (1)申请报告 ( 包括推荐文件、专家评估意见、申请单位简介、历史沿革及文物价值、构成情况等相关情况的详细说明文字材料 ) ; (2)反映该单位历史文物价值、概况和现状的图纸、照片; (3)文物保护范围、保护标志、保护组织、保护方案的有关材料。 3 .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局文物科受理; (3)局文物科审查; (4)局文物科组织实地核查; (5)局长或主管局长决定; (6)局文物科送在决定。 4 .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不收费 5 .办理地点:鹤壁市文化局文物科 6 .咨询服务电话: 331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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