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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营业演出有何规定?

时间:2017-05-12 11:26:56  来源:  作者:
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由承担涉外演出业务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前 30 日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出境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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